重视政府信息灾备、保障公民知情权

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之一,即是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人民享有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righttoknow)。作为政府信息的所有人,公众当然具有知晓政府信息的权利。问题是,人民虽然掌握着…

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之一,即是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人民享有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righttoknow)。作为政府信息的所有人,公众当然具有知晓政府信息的权利。问题是,人民虽然掌握着政府信息的所有权,但由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能之需,信息多由政府实际占有并利用。”{22}因此只有切实保障好政府信息才可能切实实践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精神。在我国这样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度,保障政府信息安全的重要一步即在于政府信息灾备工作的开展。目前对行政法与政府信息灾备关系与应对所作的相关研究成果较少,笔者在此以本文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学界对政府信息灾备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乃图做好政府信息灾备工作,保障公民知情权,维护我国政府信息安全,政府信息灾备将为政府面对真正的大灾大难时保护人权、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作出贡献。 

【作者简介】 
翟翌(1983.12—),男,广西河池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法学理论。 

【注释】 
本文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09&ZD007)阶段性成果之一。 
[1]参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2]参见刘晶晶.地震预中国人如影随形[J].中国国家地理,2008(6):124-125. 
[3]自有史记载以来,北京地区曾遭受有感地震592次(到1957年 3月 4日止),其中Ms≥7有67次(1976年7月28日唐山地震止。 
[4]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已发布的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 admin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返回顶部